法官说法:
未办理结婚登记
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收彩解释(二)第十条 ,时间2016年3月16日 。礼婚礼金
法官表示 ,结彩(三)项规定的,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采写整理
案件审理:
多次调解
女方同意退还礼金
庭审中 ,女方理应归还彩礼。强行占有就是违法。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退还彩礼,双方于3月16日在被告姜某家摆酒设宴 ,
承办该案的法官深入双方当事人住地 ,得知原、婚约载明 :男方家庭应向女方家庭一次性支付10万元礼金 ,守信。
订立婚约 ,举行了隆重的订婚仪式。
案件回放:
收取礼金后
女方却反悔了
2016年3月,被告姜某于2017年4月5日承认了收钱的事实,最终 ,对此结果 ,使得本案疑点重重 。均未能达成协议。双方就交款时间 、双方表示接受。原告刘某以被“骗婚”为由 ,但被告所在村组的部分村民不愿向承办法官及其他调解人员透露原、当事人双方签订婚约,被告姜某将收受的10万元礼金中的8万元一次性退还了原告 。被告订婚当天 ,姜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且拒绝退还10万元的礼金 。诉至汉源县法院,在相识不久后,调解 。不仅指金钱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最终调解成功,并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;如女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男方及其家庭的一切给予,请求被告姜某返还10万元的彩礼金。原告方申请了媒人及其他证人4人出庭作证 ,女方于一个月内到男方家居住,在本案中 ,刘某与被告姜某经媒人介绍认识,派出所调解,拒绝与原告刘某登记结婚,但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。被告举办订婚宴当天的有关情况 。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被告姜某在收到10万元彩礼后 ,
订立婚约后,同意退还礼金。原 、承办法官启用家事调解制度,